近期,多位业主和装饰公司反映在南山东海旅游度假区少数几个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几千元/套或几十元/平米的装修管理费,如果不交该费用就不予办理装修手续。
现公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关问题对济南市物价局的复函(鲁价费函〔2011〕50号),内容全文如下: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济价房字[2011]4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问题,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第110号令)不能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依据。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复函链接地址:http://www.sdwj.gov.cn/ggfw/sfgl/lqsf/27155.shtml
此外,多省市已将物业服务公司强制收取装修管理费的行为定性为强制交易行为。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和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与之交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强制交易,不能剥夺用户和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