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综执罚决字〔2019〕39号
当事人:山东徐福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风林。
本局于2019年5月7日查处你(单位)于2017年在龙口市徐福大街北、四号路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5月7日进行立案调查。
一、违法的证据
1、山东徐福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姚风林、吕宗波身份证复印件;
3、吕宗波调查询问笔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04104号);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
7、企业变更情况;
8、现场勘(检)查笔录及现场勘(检)查图;
9、现场照片。
二、证据证明的事实:
(一)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山东徐福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证据8、9证明违法建设的工程概况。
(三)证据1-9证明,山东徐福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三、违法行为等次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建设位于龙口市徐福大街北、四号路东,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04104号),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严重影响规划,可以罚款补办手续,我局认定违法行为属较轻等次。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山东徐福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日内补办8302平方米楼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仟玖佰(308900.00)元。
五、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口市华夏银行(龙口市港城大道442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5月9日
东海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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